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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可特新闻 | 道可特学院第五期公开课——“《民法典》实施后不良资产处置要点和执行策略”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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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6日下午,道可特学院第五期公开课——“《民法典》实施后不良资产处置要点和执行策略”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。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杰律师、高级合伙人李静律师进行分享,陈杰律师就商事诉讼中如何打破执行僵局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,对如何追加被执行人、执行异议之诉-恶租、执行的手段-协助执行分别对三个案例进行了详细解析;李静律师就《民法典》及司法解释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,通过精读案例,深入解读了《民法典》及司法解释对担保变化的影响。
陈杰律师首先对于商事诉讼中如何追加被执行人进行了案例分析,在A小贷公司与B职业技术学校、C融资担保公司执行程序追加股东案中,在C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,如何能够更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,对于怎样追加C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,陈杰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。
在第三个案例C公司协助案件执行中,基本案情为:
A公司欠银行贷款2800万元。形成不良。A公司旗下两块牧场,其中一块在交易中,卖给了C公司。但是C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。陈杰律师对此案中如何具体协助执行进行了详细分析。李静律师首先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生态进行了宏观性介绍,随后对《民法典》及相关担保法司法解释生效后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进行了分享,对担保的有效条件、抵押权的冲突、变更进行了梳理,尤其对保证方式的变化、保证期间进行了分析。
就关于划拨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抵押问题,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》也延续了国土资源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精神,解释第五十条除肯定了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设定抵押外,还明确了未经审批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。同时,抵押权实现时,拍卖、变卖房屋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。
就关于担保人的债权转让问题,担保人能否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,取得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,行使原债权人对其他担保人的权利以突破无法追偿的困境?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》第十四条对该问题给出了否定答案。根据该条款规定,担保人受让债权,就其行为本质而言属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,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为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,其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,其他担保人则可在受让债权的范围内主张免除担保责任,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问题仍依照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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